嘉義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今審結,宣判被控酒駕致死的張男刑期3年6月。
法庭裁定認定,張男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前段的罪行,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在裁決中,法庭特別強調了自首情節,認為雖然警方對被告進行了調查,但在被告坦承肇事之前,尚未有確切證據將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故被告符合自首條件,並應減輕刑罰以鼓勵其改過。
然而,法庭也指出,酒駕行為是嚴重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儘管被告在肇事前已受到友人的勸阻,但其仍選擇了酒駕,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的減刑條件。
國民法庭於評議時,除就上述爭點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外,就最終刑度之決定,亦從被告本件酒駕行為之情狀、違反義務之程度、所造成之損害、被告犯後態度、所為之賠償、生活狀況、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後得出3年6月刑度。
根據法庭判決,當事人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可提起上訴。此次審判由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法官及一至六號國民法官組成,另有備位法官出席但未參與討論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