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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遺屬津貼得由前順序遺屬出具放棄請領書件,由次順序遺屬請領

大成報/ 2015.02.14 00:00
‎【本報訊】勞動部於近期作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前順序之遺屬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表明不請領遺屬津貼,得由次順序受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請領。

該部表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得請領遺屬津貼。因遺屬津貼係所得替代性質,用以避免遺屬生活

無依,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故勞保條例亦明定請領遺屬津貼之順序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而且當前順序受領人存在時,後順序遺屬即不得請領。惟現今社會現況多元,隔代教養情形日趨普遍,實務上常有被保險人生前因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扶養至成年,其父(母)未盡照顧之責,如其未婚無子女,為考量勞工與其遺屬間之照護關係,達到確實保障遺屬生活之目的,故作出行政解釋,以被保險人死亡後,如前順序之遺屬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表明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得由次順序受益人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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