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2/122.公司名稱:矽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100%持有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為配合集團組織經營之政策,精簡管理成本及費用,提昇營運效益並擴大經營規模,崴強科技與矽峰光電於104年2月12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崴強科技吸收合併矽峰光電,合併後崴強科技為存續公司,矽峰光電為消滅公司,並暫訂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04年3月15日。因崴強科技持有矽峰光電全部已發行股份,故本合併並無換股比例或合併發行新股之情事且無須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本合併案未盡事宜,除合併契約另有規定外,擬授權雙方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2)凡矽峰科技債權人如有異議,得依企併法第23條規定於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