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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盟:澄清104年2月10日媒體報導-聯合報、中國時報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2.10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2/102.公司名稱: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中國時報。6.報導內容:「掩埋場舊案重提 決議不應開發」、「嚴重逾時 全案直接撤銷 橫山掩埋場 終於蓋不成」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8.因應措施:有關媒體報導本公司依據新竹縣政府「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BOO計畫」申請開發案(以下簡稱 BOO案)之訊息,全案說明如下:1. 本公司BOO案投資契約簽訂日期為民國92年9月16日,期間歷經多次工期展延,本BOO案在客觀上已無法開發,造成無法開發之原因新竹縣政府應負擔較大之責任,此事實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年7月7日102年仲聲義字第047號仲裁判斷書判斷主文,新竹縣政府應給付本公司新臺幣1億0,727萬9,655元整,及自10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竹縣政府不服仲裁判斷結果,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判斷之訴,案號:103年度仲訴第8號民事判決,此案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23日判決新竹縣政府敗訴,故新竹縣政府仍須給付本公司新臺幣1億0,727萬9,655元整。2. 有關本公司BOO案?山掩埋場土地利用一事,本公司將審慎評估該土地其他開發用途,做最有效之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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