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吳姓、謝姓及蔡姓3名男子均為舊識,吳男得知羅女在網路聊天室從事性交易,收入相當不錯,便與謝男及一名自稱「許曉萍」的女子共謀設局「仙人跳」。
起訴書指出,吳男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晚間,撥打羅女電話並邀約性交易。兩人至汽車旅館完事後,謝男即夥同許女破門而入,並向羅女自稱是吳男姊夫,同時拿著相機對躺在床上的吳男及羅女拍照。
謝男與許女先後責罵羅女,並恐嚇要報警處理,不久蔡男聞訊而來,竟配合吳男等人演出。經討價還價後,雙方議定以新台幣50萬元和解並簽下切結書,羅女也依約交付和解金給吳男等人。
檢察官認為,吳、謝、蔡3人以使人心生畏怖的恐嚇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依恐嚇取財罪將3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