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01/282.違規情形:韓國FSC來函針對前東洋證券(即更名後之元大證券(韓國))於99年2月至102年9月間,部分特定金錢信託及承銷業務有不當銷售情形予以懲處。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罰鍰韓圜三億五千萬元並暫停部分特定金錢信託及公司債承銷業務行為一個月。4.預計改善措施:提供員工訓練及加強內部控制。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暫停部分業務行為一個月及罰鍰韓圜三億五千萬元。6.其他應敘明事項:1.前開不當銷售之業務行為係發生於前東洋集團經營管理時期,元大證券(韓國)係於103/06/11成為元大證券亞洲金融之子公司。2.前開罰鍰若於104/02/23前繳交,可以80%計繳(即約新臺幣八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