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在蘇格蘭高院的引渡案審查已多次推延,2014年9月26日首次召開引渡庭的程序庭,因為林克穎與司法部所屬的法律扶助單位(Legal Aid)意見不合,沒有委任律師,10月31日再召開程序庭,林克穎在取得法律扶助單位的補助費用後,聘請兩位辯護律師。
但林克穎之後重施故技,開除辯護律師,之後再重新找兩位律師,幾經波折,確定4月7日一連3天舉行審查庭,但要等到7月中旬才會開庭宣布結果。
如果高等法院3位法官決定將林克穎遣返台灣,林克穎可以申請上訴,如果高院同意他的上訴申請,全案進入最高法院,即使高院不同意林克穎的上訴,他仍能以特別上訴方式到最高法院。
林克穎使用友人護照潛逃回英國後,中華民國與英國政府破天荒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次日愛丁堡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6月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引渡到台灣服刑。
蘇格蘭檢方在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大臣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2類領土「非歐洲聯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並認為林克穎所提的理由無法說服他駁回判決,根據法規內容,也沒有任何禁止林克穎引渡到台灣的理由,同意馬凱弗的判決,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林克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