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彰銀董事是由股東會選出,台新金若認為程序違法、無效或得以撤銷,應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就算判決撤銷決議,董事仍必須由股東會改選,不是董事間協議就能直接指派。此外,就算財政部與台新金曾有協議,也不能改變這次股東會選任董事的結果,因此駁回假處分案。
對此,台新金表示,法院認為董事無法改派,但該公司是主張:「財政部已違反94年公告及公函之承諾,故除須對台新金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亦須履行對台新金就彰銀董事過半席次之承諾,以回復台新金對彰銀之經營權。台新金於假處分案中,並非請求法院替代彰銀股東會進行董事之改派,而僅要求法院令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人執行彰銀董事職務。台新金認為此乃最經濟且有效之回復原狀方法。」
台新金進一步指出,因此,該公司已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將於法定10日內繼續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彰銀董事改選,台新金提出一個民事訴訟、一個假處分,民事訴訟求償金額暫訂100億元,會繼續進行;假處分則按抗告的三級審理程序,從地院、高院到最高法院,捍衛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