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3/01/152.捐贈緣由:推廣文化藝術活動3.捐贈金額:新臺幣350萬元整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富喬文化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富喬基金會之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具有二親等以內關係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