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將券商的營業保證金應增提的金額由新台幣10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
為了有利證券商亞洲布局,經過金管會核准後,資金貸給其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可以不以經營業務所需為限。
同時,證券商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成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10%,放寬到20%,而此項業務包含寶島債在內,不過券商投資股權性質的成本總額,不可以超過淨值10%。
金管會統計,目前券商淨值約4800億元。
為了提升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效率,如果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交割款、費用的支付,原本規定必須由外匯存款專戶存撥,可以放寬為由國內匯款至海外交割帳戶,或者自國外資金匯回,應以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帳戶存撥。
金管會解釋,券商買賣國外證券現在規定要在專戶存撥,但有時候專戶若是設在國內,券商必須匯回再匯出交易,浪費成本,因此金管會開放如果券商海外買賣有價證券,錢還在海外的話,就可以在海外交割,不一定要匯回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