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力晶94年間開始與旺宏洽談購買12吋晶圓廠案,同年11月起,力晶董座黃崇仁找親友以力晶半導體、力仁電子和力信投資等公司名義,大量買入旺宏股票,獲利1178萬餘元。95年1月18日,力晶與旺宏簽訂備忘錄購買晶圓廠,檢方認定黃觸犯內線交易罪,提起公訴。
一審時,新竹地院判黃崇仁無罪,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黃與旺宏協議買旺宏晶圓廠時,就知道消息公開後旺宏股價會上漲,仍買旺宏股票,已觸犯內線交易罪,改判黃3年6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改認定,旺宏與力晶在95年1月18日簽訂購廠備忘錄,此時購廠的重大消息才明確,因此94年11月起,黃崇仁找親友購買旺宏股票,與內線交易罪構成要件不符,改判無罪,檢方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