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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應注意事項

大成報/ 2015.01.09 00:00
【本報訊】 勞動部表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自104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與僱用勞工所訂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仍應以書面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此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函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即具法律效力,不以報備為要件,自具有當事人能力。又,勞動基準法適用與否,向不以事業單位是否屬合法組織或是否依法登記為斷,未依法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依法成立與報備者,實應負相同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部呼籲各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以免觸法。如有違法者,將以「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行政處罰之對象,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其主任委員為之。此外,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均應依法給付。如有給付爭議,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為使勞雇雙方會更了解法令規範,勞動部已於網站設置「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http://www.mol.gov.tw/),歡迎多加利用。勞雇雙方如尚有疑義,或勞工遇有權益受損之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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