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仍應以書面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此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函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即具法律效力,不以報備為要件,自具有當事人能力。又,勞動基準法適用與否,向不以事業單位是否屬合法組織或是否依法登記為斷,未依法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依法成立與報備者,實應負相同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部呼籲各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確實遵守法令規範,以免觸法。如有違法者,將以「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行政處罰之對象,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其主任委員為之。此外,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均應依法給付。如有給付爭議,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為使勞雇雙方會更了解法令規範,勞動部已於網站設置「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http://www.mol.gov.tw/),歡迎多加利用。勞雇雙方如尚有疑義,或勞工遇有權益受損之情事,均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尋求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