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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電價優惠仍在 宜回歸主管機關補助

大成報/ 2015.01.09 00:00
【本報訊】台電強調,依照電業法訂定之「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中對學校之電價優惠並沒有取消,只是在補助的作法上,將逐年回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來補助,避免相關電價減收金額轉嫁由所有用戶負擔而有失公平,就像軍眷用電優惠,在民國99年1月改由國防部編預算來補助,不再由台電來承擔。

台電表示,學校電價補助不會不見,根據102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決議,電價優惠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政策明確。台電將持續與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溝通,希望能將學校用電優惠全數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台電指出,為避免能源價格扭曲及不當轉嫁,依據行政院102年1月31日研商「台電、中油及台水公司政策性負擔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宜逐步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行政院並於102年11月29日邀集相關部會協調,有關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用電優惠部分,其中為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用電,自104年度起全數回歸各校務基金編列;至國中小學用電部分係由地方政府負擔,由教育部考量由計畫型補助款支應之可行性。

依據上述會議結論,台電公司目前與教育部研商結果,104年起學校用電優惠僅教育部所屬之國立學校用電(預估約1.42億元)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至私立高中以上及國中小學用電(預估約14.27億元)104年仍由台電公司負擔;自105年起,將依據上述原則,請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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