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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龍:代子公司恒龍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9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1/0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吳江均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同一母公司之關係企業「吳江均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600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16699(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846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5159(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12月底資金貸與餘額係依(93)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顯著超過與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應轉列其他應收款,並於資金貸與他人資訊中揭露,並無實際借貸之情形發生,擬104年第一季改善。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3359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653855.計息方式:0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所訂(2)日期:依合約所訂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2404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5.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2月底資金貸與餘額係依(93)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顯著超過與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應轉列其他應收款,並於資金貸與他人資訊中揭露,並無實際借貸之情形發生,擬104年第一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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