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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奧租稅協定 可減稅免重複課稅

中央社/ 2015.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8日電)台灣與奧地利雙方租稅協定已於2014年12月20日生效,成為台灣第28個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財政部表示,此舉有助雙方經貿投資往來,可減稅且消除重複課稅。

財政部說,2015年可望再有2、3個亞洲和美洲國家可以相互簽署租稅協定;至於財政部積極與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與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相關國家洽簽租稅協定,其中TPP有12國,已簽7國;RCEP有16國,已簽8國;其餘正努力洽簽中。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奧地利租稅協定在103年7月12日由中華民國駐奧地利代表處大使陳連軍,與奧地利台北辦事處處長葛智(Gerhard GOtz),及奧地利工商總會(WKO)財政暨貿易政策處處長克隆伯格(Ralf Kronberger)於奧地利維也納簽署。

雙方簽署後各自完成使協定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序及相互通知後,於2014年12月20日生效。租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的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

適用日期則依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為2015年1月1日起給付的金額;屬其他稅款(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2015年1月1日以後課徵的稅額。

財政部指出,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財產交易所得。以營業利潤為例,協定生效適用後,由於「營業利潤」條文僅對一方締約國企業得歸屬於在他方締約國「常設機構」的利潤課稅。

台灣的營利事業如為符合客戶即時供貨的要求,於奧地利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儲存貨物、運送及交付,依協定規定不視為「常設機構」者,奧地利應對這個營業利潤免稅;反之,奧地利企業於台灣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亦可享有同等租稅優惠,對於提高雙方企業獲利及建立兩國產業供應鏈均有助益。

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將使台灣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除有助於台商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提升在奧國的競爭力外,另可營造台灣吸引外資的永續低稅負環境,加速奧國重要產業在台投資及設立營運據點。對於未來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亦具積極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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