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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以上道路設共同管道 內政部憂閒置浪費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5.01.08 00:00
高雄市日前發生地下管線氣爆事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8日)審查台聯黨團提出的「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對於草案要求新開發地區及重大工程等地若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就要施作共同管道,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這恐怕會造成閒置、浪費。他並認為修法將管道建設經費改由工程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並不合理。

高雄氣爆事件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審查台聯黨團提案修正的「共同管道法草案」,草案中明定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及其他重大工程的實施區域範圍內若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者,都應施作共同管道。

對此,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建設共同管道的經費龐大,且新市鎮開發規模大小不一,若規定15公尺以上的道路都施作共同管道,可能會造成閒置、浪費。他認為在交通繁忙、道路挖掘頻繁的工商業高度利用地區設置共同管道較符合效益,而非所有路段都設置共同管道。他說:『(原音)而且新市鎮開發的地區,它的開發規模有大有小,如果我們規定所有寬度15公尺以上的道路都要做共同管道的話,那麼對於沒有設置必要的地區,可能造成閒置、浪費』

草案中也指出,對於現行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所需經費,提出開發計劃的工程主辦機關只須負擔三分之一,但被動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卻須負擔三分之二,並不公平,因此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

對此,陳威仁說,若管線單位不須投資經費即可使用管道,不但不符合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也會增加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排擠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設經費。

此外,草案也新增工程主管機關若未依照規定施作共同管道,將處以該共同管道總工程造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鍰。陳威仁則認為共同管道能否建設完成,須由各管線單位及工程主管機關共同配合,若只處罰工程主管機關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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