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事件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審查台聯黨團提案修正的「共同管道法草案」,草案中明定各種新開發地區、重劃區、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及其他重大工程的實施區域範圍內若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者,都應施作共同管道。
對此,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建設共同管道的經費龐大,且新市鎮開發規模大小不一,若規定15公尺以上的道路都施作共同管道,可能會造成閒置、浪費。他認為在交通繁忙、道路挖掘頻繁的工商業高度利用地區設置共同管道較符合效益,而非所有路段都設置共同管道。他說:『(原音)而且新市鎮開發的地區,它的開發規模有大有小,如果我們規定所有寬度15公尺以上的道路都要做共同管道的話,那麼對於沒有設置必要的地區,可能造成閒置、浪費』
草案中也指出,對於現行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所需經費,提出開發計劃的工程主辦機關只須負擔三分之一,但被動參與的管線事業機關卻須負擔三分之二,並不公平,因此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
對此,陳威仁說,若管線單位不須投資經費即可使用管道,不但不符合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也會增加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排擠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設經費。
此外,草案也新增工程主管機關若未依照規定施作共同管道,將處以該共同管道總工程造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鍰。陳威仁則認為共同管道能否建設完成,須由各管線單位及工程主管機關共同配合,若只處罰工程主管機關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