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何永成醫師表示,此次立委所提藥事法修法草案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及第三項:「中藥製劑之批發。」其中指稱的「調配」,以及「中藥製劑」,已經涉及醫師的診斷行為與調配藥劑的行為,這都應屬專門職業人員的職業範疇,而中藥材商又不具備醫師或藥劑師資格,若是此修正草案通過了,可說是以法律在保護中藥材商的密醫行為。
何永成理事長進一步說明,中藥材商既不是中醫師,亦非屬藥劑師,怎可以適用藥事法?且按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而且「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反觀藥事法修法草案中另訂中藥材管理人員,只需要經過檢定合格或僅需聘用中藥材管理人員,即可取得執業資格,執行看診、調配藥劑等業務,這與憲法精神明顯不符。
何永成理事長表示,由於藥事法修法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允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按照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 散、膏、丹及煎藥,已侵犯中醫師與藥劑師業務範圍之外,也危害民眾的藥用安全。該會指出,民眾就醫用藥、安全不能兒戲,若是貿然修改藥事法,則任何人都能製作及販賣中藥,如此便宜行事,對民眾的健康沒有保障。
為能替民眾用藥安全把關;何永成理事長認為,不需修改藥事法,應積極落實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應依循「教、考、訓、用」原則,完整建構中藥藥事人員制度,才能健全台灣中醫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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