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在新北巿樹林區經營水餃店,因人手短缺,他在民國94年間,與友人一同前往越南,欲引進人力到水餃店工作,後來經引介認識被害人,由友人與女方辦理結婚,女方在95年間抵台並到水餃店工作並住在鄭男的樹林住處。
鄭男扣留女方的護照、越南身分證、結婚證書、越南出生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女方食、宿及相關生活費均仰賴鄭男供應。
鄭男從95年8月間起,以每週2至3次的頻率,在住處臥房內或水餃店內,要求與女方性交,女方因隻身來台,語言不通,恐無力維生,不得不從。
女方於100年6月13日,趁鄭男沒注意,逃離住處,並聯絡她在台的表姐後,搭乘計程車前往表姐友人住處,再由社工陪同向警方報案。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認定鄭男犯對受照顧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116罪,應執行3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