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312.公司名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103年9月19日申報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發行總額新台幣1,000,000仟元,已於103年10月20日金管證發 字第103003890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之規定,本公司 應於104年1月20日前資金募集完成,惟鑒於近期國內資本市場市況 多變,如遽然訂價並發行,預期本次轉換公司債轉換後股本膨脹 幅度及股東權益稀釋比例將與原預定規劃差異甚大,為避免損及 股東權益,故本公司擬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 至104年4月20日,以尋求最適發行時點,維護公司最大利益及股東權益。8.因應措施: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