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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雨:補充投保中心求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30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當事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顧熾松 、顧景陽等人2.事實發生日:103/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投保中心對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顧熾松、顧景陽等人,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判決結果: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顧熾松、顧景陽等相關當事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金額貳仟肆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4.處理過程:相關當事人協商賠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貳仟肆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顧熾松、顧景陽等相關當事人承諾全額負責賠償,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不致發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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