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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欠稅或牌照註銷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被處罰鍰

大成報/ 2014.12.27 00:00
【大成報記者黃富釧/新竹報導】注意哦!您的愛車如未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被註銷牌照,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稅外,並將被處以「1倍以下」至「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如下:

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二、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若車輛逾期未完稅,請儘速向稅捐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如牌照業經註銷,仍需使用者,則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重新請領牌照後再上路,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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