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變更性別需摘性器官 內政部同意廢止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4.12.25 00:00
台灣跨性別者的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內政部決定在1個月內廢止跨性別者變更性別需摘除性器官的規定,並成立「性別變更委員會」。未來年滿18歲的跨性別者,只要向「性別變更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過6個月的猶豫期,即可變更性別登記。

內政部在2008年11月3日以行政命令,強制規定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性別變更身份證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的規定,引發部分性別團體批評。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與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25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他們昨天與內政部及衛福部協調溝通後達成共識,內政部同意在1個月內廢止行政命令,並成立「性別變更委員會」。

施明德表示,未來年滿18歲的跨性別者只要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過6個月的猶豫期就可以變更性別。他說:『(原音)昨天的結論大概是年滿18歲,只要向這樣的一個專責單位提出申請變更,經過6個月的猶豫期,當6個月的猶豫期過了,他就可以變更他的性別登記。』

丁守中表示,台灣已簽署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立法院也早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他肯定內政部長陳威仁及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同意廢止原先規定,並於1個月內提出新的辦法,讓跨性別者的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

陳威仁受訪也表示,內政部尊重跨性別者,贊成不採取用激烈手段作為變更性別登記的法定要件,未來1個月會跟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究相關配套。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