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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笛森: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或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暨終止上櫃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2/232.公司名稱: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艾笛一)截至103年12月22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已低於新台幣捌仟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新台幣捌億伍仟萬元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贖回權之行使,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債券。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新台幣48.4元),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二、相關收回時程如下:1.104年01月26日起至104年02月24日止為「艾笛一」收回期間。2.104年02月24日為「艾笛一」債券收回暨強制轉換基準日。3.104年02月25日「艾笛一」終止上櫃買賣。三、債券收回價金發放日為104年03月06日。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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