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婚後因工作和妻子聚少離多,夫妻平時見面時,也常吵架,感情並不和睦。此外,陳妻又和當地國民黨的黨工相識,在對方鼓吹下,有意加入國民黨,竟在未通知陳男的情況下,將自己和丈夫的資料填好而申請加入國民黨,陳男不滿,到警局控告妻子偽造文書。
陳妻獲悉後相當氣憤,她不滿丈夫不時辱罵,甚至連她住院期間,也不曾前往照顧,認為2人的婚姻已無存在必要,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判處2人離婚。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2人已無互信、互愛可言,顯然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仍判處2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