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的要件之一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遭外界批評用詞過於抽象,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權,容易造成偏頗,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為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排案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名在野黨立委原本希望刪除「品性不端」的字眼,但內政部認為一些當事人若涉犯輕微的違法行為,像是脫衣陪酒、猥褻色情按摩等,即便未經判刑,也無法獲得一般社會的認同。
朝野協商近2個小時後,決議通過內政部版本,將「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且3年內未再犯者仍可再次申請歸化。另外,草案也明確訂定品行不端的要件,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中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先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許多國家要求若放棄該國國籍必須先取得他國國籍,導致許多國際人球的產生。因此,朝野也通過修正「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允許歸化者在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即可,且當事人若可提出不可歸責的事由,則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後初審通過,但提報院會前仍須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