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財政部撕毀承諾操縱彰銀董事改選 台新金:被迫提告
彰銀8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台新金控在選舉中失利,僅拿下2席一般董事、1席獨立董事,台新金晚間發表聲明指財政部不惜悖離誠信,以公權力不當操縱董事改選,民股實無力對抗,台新金被迫只能尋求法律救濟,已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並將依法請求賠償。
台新金在這份「台新金控敬致全體股東啟事 財政部撕毀承諾操縱彰銀董事改選之公開聲明」中指出,台新金為民間企業,從無與政府機關對抗之意,但財政部不惜悖離誠信,委請15家券商代為徵求彰銀股東會委託書,以致台新雖為彰銀最大股東,仍僅能當選2席普董及1席提名之獨董,顯見財政部以公權力不當操縱董事改選,民股實無力對抗。
台新金指出,財政部的行為已使台新喪失對彰銀的經營管理權,且造成鉅額損失,為維護20餘萬名股東的合法權益,被迫只能尋求法律救濟,已委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共同代理台新金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希望能藉由法院公斷,促使財政部踐行94年之書面承諾,恢復台新對彰銀的經營管理權。
「台新金控敬致全體股東啟事 財政部撕毀承諾操縱彰銀董事改選之公開聲明」如下:
1. 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於民國94年間辦理「94年彰銀現金增資案」之公開招標,財政部當時身為彰銀最大股東,為協助彰銀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以改善彰銀財務結構並提高其經營績效,乃以94年7月5日公告及94年7月21日公函承諾: (1) 彰銀經營管理權將移轉由得標人主導; (2) 彰銀改選董監事時,財政部同意支持得標人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席次; (3) 得標人於取得彰銀現金增資股而成為彰銀最大股東的期間,財政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的策略; (4) 財政部計畫於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全部釋出公股。
2. 基於財政部前述「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得標人」有關的數項重大承諾,本公司於94年7月22日經公開招標,以365.68億元的最高價,標得彰銀特別股且繳付該鉅額股款,並與彰銀全體同仁一起努力,而大幅改善彰銀之財務及績效。財政部於94年、97年及100年三屆改選彰銀董監時,亦均依94年之書面承諾,確實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銀過半數之董事及監察人。
3. 本公司為民間企業,從無與政府機關對抗之意。惟為維護公司及股東之合法權益,本公司於12月8日彰銀改選第24屆董事前,數次與財政部協商,懇請其踐行94年公告及公函之承諾。但財政部不惜悖離誠信,於股東臨時會前號召公股行庫及公營機構購入彰銀股份、委請15家券商代為徵求彰銀股東會委託書,以致本公司雖為彰銀最大股東,仍僅能當選2席普董及1席提名之獨董,顯見財政部以公權力不當操縱董事改選,民股實無力對抗,祈請股東鑒察。
4. 財政部之上述行為業已導致本公司喪失對彰銀之經營管理權,且已造成本公司鉅額損失。為維護本公司全體20餘萬名股東之合法權益,本公司被迫只能尋求法律救濟,已委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共同代理本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以期藉由法院之公斷,促使財政部踐行94年之書面承諾,恢復本公司對彰銀之經營管理權。由於財政部之不當舉措造成本公司嚴重損失,本公司並將依法請求賠償。
5. 政府依法行政、誠信履約,以維國內外企業對政府的信賴,乃是法治社會及自由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亦是外資評斷是否投資台灣的重要指標。孰知財政部竟公然撕毀與民間企業的書面協議,首開政府以市場派之手段強奪民間合法經營權之惡例,對於政府的誠信與國際信譽無異為重大打擊。
6. 本公司企盼行政最高首長及主管機關立即導正財政部背棄承諾、違反誠信、視本公司為彰銀經營權之爭奪對手等不當言行,以促使台灣金融產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本公司及彰銀之全體40餘萬名股東之權益,特此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