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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醫使用隆乳裸照打廣告 律師表示:肖像權不容侵

台灣好新聞/ 2014.11.25 00:00
記者曾一禾/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家整形外科診所因擅用患者隆乳術前術後照作為網站宣傳,被當事人一狀告上法庭,最終執刀醫師與診所負責人被判敗訴,判賠20萬元,仍可上訴。針對整形照使用權限糾紛屢見不鮮,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顧問律師表示,為保障患者隱私與就醫權益,患者於就醫期間所拍攝的術前術後照皆屬於病歷之一部分,因此有必要時,會先徵詢患者意願後,另特別簽屬肖像權合約書,因此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公開的整形照片都是經由患者授權後始得使用。

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顧問律師進一步說明,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醫療機構本應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漏,若未經授權擅自刊登公布病人照片,不僅違反醫療法規,且侵犯病人肖像權與人格權。

隨著法律觀念普及,個人權益意識日漸高漲,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顧問律師指出,以集團為例,因為向來謹遵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重視患者權益,若遇上成功案例欲分享,必定先徵詢患者意見是否願意提供肖像給診所做公開發表案例,會與患者仔細確認照片授權使用期限、內容、發布管道等等,雙方協議細節也會詳列於所簽署的「肖像權同意書」中,之後診所便依據該同意書的條款規範範圍內使用患者照片,再者,官方網站所刊登的案例照片均有壓上肖像權檔號,以證明這些照片都是經患者授權使用的。

律師也呼籲,肖像權屬於民法上人格權的一種,是不容許侵犯的,所有未經同意而被隨意使用肖像之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因此千萬別任意使用未經他人同意刊載之照片作為商業或其他用途,以避免因無知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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