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 十日(一○四年九月四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參仟 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 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其全部債券。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自103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1月15日止。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1月15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1月16日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3年12月16日六、債券收回手續: 1.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得於收回基準日(104年1月15日) 之前一營業日(104年1月14日),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中心後, 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新台幣24.9元)及轉換辦法第十條規定,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 通股。債券持有人請攜帶(1)證券存摺(2)集保帳戶印鑑,至原交易證 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將債券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 2.若債權人於收回基準日(104年1月15日)之前一營業日(104年1月14日) ,未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中心且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時即生效力)要求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 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以現金收回本債券,收回債券價款金額統一 於104年1月26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費將自價款中 扣除。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電話:(02)2389-2999八、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