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不適合12歲以下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定義是「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其「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超出法定限量。
這所謂法定限量是,脂肪占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占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超過400毫克、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
依據這項行政命令,兒童不宜的高油、高鹽、高糖的零嘴飲料食品等廣告,不得在兒童頻道小朋友收聽收看的下午5時到晚間9時播出,更不能宣稱吃了這些食品就能取代正餐,目前共有13個兒童頻道將受到廣告約束。
在食藥署的行政命令下,明年起,相關業者更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品的方式,促銷兒童長期食用會發胖、營養不均衡的這類食品。
這項行政命令衝擊的業者,將包括兒童餐贈送玩具的速食業者、在兒童頻道放送廣告的可樂、洋芋片等飲料大廠與食品業者等。
食藥署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這項辦法,從明年1月起,違反辦法者未能限期改正,將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