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益電子: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有關前董事長吳俊良案金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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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11/242.公司名稱: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所示,將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之金額 發還,說明如下: 7.1 本案應返還總金額為新台幣5億4,249萬9,792元及美金2,113萬1,066元(已扣除於第 一審取回之美金195萬2,787元) 7.2 上述金額分別發還如下: (1)新台幣5億4,249萬9,792元、(2)美金37萬3,820元、(3)美金84萬8,541.01元(本 署已於103年11月10日辦理發還)、(4)新台幣5億9,765萬9,324元(依本案103年 7月25日確定執行當日即期賣出匯率:30.02換算為美金1,990萬8,704.99元)。 7.3 實際發還日尚待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屆時另行說明。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之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