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11/24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申請第7屆新任董事、監察人暨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乙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業已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核准。二、本公司經登記合法代表人為吳靜翊董事長,自103.10.20改選日起前董事長黃哲倫與舊董監事成員對外一切發言、承諾與締約等法律行為將不代表本公司。3.因應措施:前董事長黃哲倫任內若有損及公司與股東權益者,本公司將依法追究。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