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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金融消費保護 擬祭出千萬重罰

NOWnews/ 2014.11.20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當年雷曼事件重創不少民眾投資,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銀行等金融機構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未來最高可罰1,000萬元。

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草案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為使金融服務業慎重處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銷售,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也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草案增訂金融消費者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酌定懲罰性賠償。

在新法案中還特別設計了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爭議,金管會將可指定法人或公益社團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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