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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林建設:有關媒體報導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0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1/202.公司名稱: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6.報導內容:針對「台中國際會展中心BOT開發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駁回鄉林集團上訴案,本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以維持股東權益。7.發生緣由:不適用8.因應措施:本公司於民國93年5月12日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台中國際會議展覽中心開發興建暨營運案」契約,簽約之後,本公司為履行市政府有關本案應與交通用地轉運中心聯合開發之要求,且因開發基地遭第三人占用致無法進行規劃、測量、鑽探等工作,導致工期延長未能於原定日期內完成興建,並非本公司故意拖延,但台中市 政府竟於民國97年7月片面終止上開契約,本公司因而向法院提出「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主張。該案經原二審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主要理由即在於依合約內容,該開發案的施工期限應扣除相關行政作業審查及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所生之期間,但市政府終止合約時,並未扣除上開期間,因此判決台中市政府的終止無效。台中市政府在二審敗訴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在更一審的過程中,本公司聲請法院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調查證據,包括:(一)、原會展中心基地在開發前遭佔用,影響整體規劃設計開發時程,市政府未完成土地點交的期間,不應計入工期。(二)、本公司曾向台中市政府提出會展中心變更設計申請,依建築法有六個月審查期間,這段期間不應計入工期。但更一審法院並未對本公司之聲請內容進行調查即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爭取應有的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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