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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其敗訴,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新光人壽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17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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