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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銘:代子公司力銘汶萊有限公司103年9月3日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9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11/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力銘科技(股)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力銘汶萊有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7688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106(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11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營運擴展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12743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114735.計息方式:不適用6.還款之:(1)條件:不適用(2)日期: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11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1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一年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2.本案生效日103年9月3日決議後生效(實際交易日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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