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不得在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食品。不過,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廠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在新法實行前未分廠分照食品廠,中央主管機關須在新法施行6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1年內完成辦理。
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不得在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食品。不過,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廠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在新法實行前未分廠分照食品廠,中央主管機關須在新法施行6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1年內完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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