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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食品業分階用電子發票

中央商情網/ 2014.11.1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4年11月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安,應分階段公告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

現行食安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食品業者,應依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安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正確性,應依溯源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如果業者申報、登錄作業不實,開立電子發票不實以致影響追蹤追溯,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開立電子發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也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10月底前分階段完成公告使用電子發票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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