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多歲李男當兵時,犯下妨害性自主案,被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刑2年8月,去年8月出獄才2個月,被查獲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搖出」12歲少女小敏,先騎車載至九份賞景,再到旅社嘿咻1次,被依與未滿14歲之女為性交罪起訴。
李在5年內又犯案,依刑法規定,應予加重其刑。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小敏則供稱並未受迫。
法官審酌李男坦承犯行,有意賠償小敏15萬元和解,且李的行為未對小敏身、心造成較大傷害,相對暴力性侵害類型,可責性較低,若依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來判,實在太重,應量輕度之刑,故判李 2 年徒刑。
法官另引用地藏十輪經「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來說明輕判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