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1/132.公司名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有關炎洲公司公告購置本公司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64號建物及新北市新莊區安泰段652、652-2、652-5、 652-6地號土地案,該公告內容所述之交易價格係屬炎洲公司單方購買意願,本公司並未與該公司完成買賣契約簽訂,且本公司並未有任何承諾,特此聲明。8.因應措施:發布澄清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