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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攙偽或假冒 最高可處5年刑

自由時報/ 2014.11.12 00:00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另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認食品及食材來源,如使用華元與威峰公司之牛肉捲或羊肉捲,應即主動停止販賣,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此外,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地下工廠業者有三個月的時間補辦登記,若未完成登記,現場認定確有製造加工情節,第一次可裁罰二到十萬元,第二次以上裁罰四到廿萬元。

(記者王榮祥、何玉華、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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