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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亮信之後仍未水落石出,器官疑雲進入第二章

蕃論戰/雷倩/專欄 2014.11.08 00:00
本人11/3日引述葛特曼在美國國會的證詞,指出與大屠殺書中內容相符,認為選市長的柯醫師有責任說清楚。11/7連柯辯論後,有一位FB朋友立即用私訊傳給我柯醫師在辯論時亮出的律師函,要求我也要負責任說清楚。 當晚柯醫師引述葛特曼律師函的發言要點有三: 第一、葛特曼不認為他是器官仲介者, 二、葛特曼認為台灣媒體的報導是不負責任,不道德,且不準(正)確的, 三、對方同意三週內對這個問題提出更詳盡的說明。 我相信台灣不是一個理盲的社會。只要願意詳讀原信函(見以下中英對照附件), 任何人不難看出信件內容與柯醫師亮信時的斬釘截鐵有很大出入,尤其是以下 三點細節: 1. 信是來自安世立Ansley律師而不是葛特曼本人。這個小細節非常關鍵, 因為國會作證及出書的都是葛特曼,會有僞證刑責的也是葛特曼。如果進法庭, 第三人安世立只是傳聞證人。 2. 信中轉述葛特曼認為「不負責任,不道德,且不正確」的是「部份台灣 媒體」對他和柯醫生的「攻擊」,而不是台灣媒體所有報導的內容。至於他認 知中台灣媒體如何攻擊了他本人,就要看柯營10/28的去函是如何描述的。 3. 最重要、最關鍵的是最後一段。對方確認將會依約在三星期內作較完整 回應的,是「對您們來函中所提出的問題」,而不是「對這個問題」。故究竟會 回應什麼,端視10/28去函所給他的命題。 所以,這封11/4的律師信讓器官疑雲水落石出了嗎?答案是:不確定和還沒有。 我們得有柯營10/28的去函,以及葛特曼本人(或他正式授權安世立律師)11/25的 最終回函才能判斷。 至於葛特曼不認為柯文哲是一名器官仲介者,我們不知這個澄清究竟為何而 來?看過原文的都知道,葛特曼在美國國會證詞(2012.9.12),大屠殺(2014), 和加拿大國會證詞(2014.10.21)中,從來就沒有用「器官仲介者」一詞描述柯醫 師啊!他所描述的是台北市長候選人,一名自稱曾經長期帶多名病人到大陸,經 過議價以中國人價格取得肝、腎等器官的台灣頂尖外科醫生,是他懇請各國國會 邀請的明星證人! 讓我重申:我相信柯醫師會找到合理、合法、甚至高貴的理由說明自己的行事作 為。但台北選民總該有權力知道,葛特曼轉述他到大陸議價買器官的事情到底有 沒有? (附件:安世立事務所2014年11月4日函) Ansley and Company 安世立律師事務所 November 4, 2014 2014年11月4日 Chang-Hui Law Firm Chang-Hui 法律事務所 Taipei, Taiwan 台灣台北 Attention: Mr. Hsiu Hui Yuan Hsiu Hui Yuan 先生 Re: Your Letter to Mr. Gutmann on October 28, Last 關於:貴方10/28致葛特曼先生函 Dear Mr. Hsiu: We acknowledge receipt of the captioned letter. 我們確認收到您上開來函。 At the outset, I would like to make clear that Mr. Gutmann has the utmost respect for Dr. Ko and does not consider him to be an organ broker. 首先,我陳明葛特曼先生對柯醫師極為尊重,並且不認為他是一名器官掮客。 Mr. Gutmann considers the attacks on both himself and Dr. Ko by elements of the Taiwan press to be irresponsible, unethical, and inaccurate. At the same time, Mr. Gutmann recognizes that there is an election in progress in Taipei and that this complicates things and perhaps serves to exacerbate the irresponsibility of the Taiwan press. 葛特曼認為部份台灣媒體對他以及對柯醫生的攻擊是不負責任,不道德,且不正 確的。同時,葛特曼認知台北正在進行選舉,使得事態複雜,或許致使台灣媒體 的不負責任加劇。 Please accept this letter as our confirmation that we shall provide a fuller response to the issues raised in your letter within the three week time period upon which we have agreed. 謹以此函確認我方已同意在三週內對您來函中所提出問題,做較完整的回應。 Yours truly, Clive Ansley 安世立謹致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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