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若與其服務機關或受監督的機關進行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將處交易行為金額的1至3倍罰鍰,遭大法官認定違反比例原則,並認為裁罰標準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
因此,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參考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小額採購金額,明確訂出裁罰級距。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未來公職人員及關係人違反利益衝突法時,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處1至5萬元罰鍰;交易金額10至100萬元者,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600萬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說:『(原音)如果交易金額是100萬到1,000萬之間,就罰他60萬到500萬;如果交易金額是1,000萬以上的話,就罰他600萬,分幾個等級來罰他,這樣就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所以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是為維持政府清廉形象,但參酌國外立法例,並無類似規定,且依據公司法關於董事忠實義務之精神,多認為董事與公司間的交易未必為損害公司的行為,反倒可創造董事與公司雙贏,因此建請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放寬相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