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趕人房客無保障 消基會呼籲借鏡日本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11 年前

房價破天價欲跌不易,年輕人買屋無望,只能望之興嘆。再加上日前發生「兒子棄養、老夫妻颱風天被房東丟包」事件,在租賃欠缺保護的情形下,問題層出不窮。消基會認為,雖然「民法」有租賃相關法令,卻不夠完善,建議參考日本「借地借家法」,制定「不動產租任專法」,不但讓房屋租賃更有保障,也能讓空屋提升活絡率。

以台北市來看,公有的社會住宅僅占0.6%,相較新加坡的20%差異甚大,但市區內空屋率卻高達13萬戶,占比13.4%。而弱勢團體現僅有5,700戶,事實上,須要3萬1千戶才足夠安置。因此為了讓國內空屋率和年輕人住房需求達成平衡,消基會建議可參考日本的「借家」法制,制定相關專法。

日本在1992年10月4日公布「借家法」,保護承租人如面臨房屋突遭房東收回,而免於居無定所。該法規定房東必須在承租契約屆滿前1年至6個月期間,主動通知房客才具契約終止效力,讓房客至少有半年的緩衝期可以安排搬遷事宜。而倘若房東的房屋有買賣、繼承、贈與等產權轉移,原先訂定的租賃合約仍然有效。

消基會表示,「借地借家法」的效力擴及承租人名義上的親屬,像是承租人死亡後無繼承人,但有與同居人為事實上的夫妻或收養者等相同關係的人,比方同性婚姻的伴侶等,能繼承原建物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2000年日本再制定「高齡者居安法」,由地方公共團體提供高齡者優良的出租住宅,除包含無障礙居住環境外,依規定也會給予一定費用的補助。回頭看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消基會呼籲,該推動相關法令。

消基會認為,以往租屋市場上沒有產業管理的法治標準,除了應制定「不動產租賃專法」,保障租屋契約的責任問題和租地關係,才能活化地上權住宅,讓購屋者能多元選擇,也應成立媒介制度,建立登錄管理制度,確立定型化契約訂定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市場上的租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