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反間諜法所稱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危害大陸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四、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報導引述反間諜法內容指出,智慧型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反間諜法對「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進行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
該法第25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報導說,反間諜法自公布當天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