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10/3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New Lucky Lines S.A.(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全資子公司New Lucky Lines S.A.轉投資全資孫公司Franbo Logos S.A.(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36643(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365(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因營運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8584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62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匯率係以2014年10月29日台灣銀行美金當日即期買入及賣出平均匯率30.365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