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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胡景彬收賄判18年 檢認太輕上訴

中央社/ 2014.10.29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9日電)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一審遭判刑18年;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量刑偏輕,今天提起上訴。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上訴書指出,胡景彬為二審資深法官,職司民事審判職務,竟罔顧法官專業倫理;且偵審期間仍虛詞狡辯、推諉卸責,未見警惕、悔悟之心。

檢察官認為,相較同類型案件,胡景彬量刑過輕。

此外,胡景彬與廖男在民國100年間向有租屋糾紛訴訟的王姓男子訛詐,詐騙新台幣20萬元及接受招待,一審被判無罪。

檢察官認為,胡景彬與廖姓男子常物色司法案件當事人的財力及訴訟案件,由廖男出面向鎖定的當事人表示,可透過胡景彬向承審法官關說,事成之後再給胡景彬高額利益,顯見胡景彬與廖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法一併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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