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未來開放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置的分支機構,來台從事期貨交易以拓展期貨商的業務範圍,金管會預告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期貨商管理規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義務管理規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及期貨結算機構相關條文。
金管會說,台灣已經開放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可以投資台灣期貨商品,但是台灣還不是大陸認可的交易所,所以大陸的期貨交易人不能透過台灣期貨商來台投資期貨商品。
經過業者向金管會爭取,金管會正在研議大陸的交易人可以委託期貨經紀商投資大陸認可的交易所期貨商品,並且放寬期貨經紀商可以擔任代理人的對象,增加大陸的交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