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否認殺人 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8月1日早上11點多,林某在台北市羅斯福路某大樓上班時,與在該處辦公的湯某閒聊,突然被問及為何沒將代收的管理費上繳,林某語塞,承認缺錢才挪用公款,擔心湯某告狀,竟持鐵鎚偷襲。
湯某指控,當時在公司戴耳機辦公,突然遭林某持鐵鎚偷襲後腦,曾哀求林某說,「不要這樣,我不會說出去啦!」仍被林某追著跑,逃跑時不慎跌落3樓樓梯間,又遭林某敲擊頭部多下。
林某承認持鐵鎚傷人,但否認殺人犯意,辯稱「當時頭腦昏沉」,透露家中遭逢2次水災,損失慘重,薪水全拿去還債,不得已才挪用管理費。
合議庭認為,林某持1公斤多重的金屬製鐵鎚,朝被害人頭部多次揮擊,具殺人犯意,考量他平日僅以饅頭、餅乾果腹,經濟窘迫,且已取得被害人原諒,並替他求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