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10/232.違規情形:廈門富邦財險福州營銷服務部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6條及第86條第2款之規定不符。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處以人民幣25萬罰款。4.預計改善措施:本公司已就相關流程檢視並強化合規風險防範措施,貫徹依法合規經營理念。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