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導演潘志遠於民國101年間與禾田電影公司合作,計畫籌拍電影「我愛黑手(暫定名)」,雙方簽約明定片酬為新台幣300萬元,合作期間為101年10月至102年10月。
潘志遠指控,他收到第一期款項30萬元後,即開始選角、勘景,並將企劃案送台中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審核,但禾田公司卻未依約在102年3月支付第二期款項60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禾田公司主張,雙方是約定潘志遠要在102年春節前完成劇本,讓劇組開拍才會付第二期款,對方沒如期交出合用劇本,所以沒付錢。
一審法官審理認為,禾田公司無法證明雙方曾經約定完成劇本才付款,判禾田敗訴,須支付6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見解,仍判禾田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