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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電影拿不到錢 導演獲賠確定

中央社/ 2014.10.1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導演潘志遠指控禾田電影公司未依約給付拍電影的第二期款項60萬元。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仍判禾田敗訴,須付6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導演潘志遠於民國101年間與禾田電影公司合作,計畫籌拍電影「我愛黑手(暫定名)」,雙方簽約明定片酬為新台幣300萬元,合作期間為101年10月至102年10月。

潘志遠指控,他收到第一期款項30萬元後,即開始選角、勘景,並將企劃案送台中市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審核,但禾田公司卻未依約在102年3月支付第二期款項60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禾田公司主張,雙方是約定潘志遠要在102年春節前完成劇本,讓劇組開拍才會付第二期款,對方沒如期交出合用劇本,所以沒付錢。

一審法官審理認為,禾田公司無法證明雙方曾經約定完成劇本才付款,判禾田敗訴,須支付6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見解,仍判禾田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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